為提昇國際競爭力、促進海外交流、觀光等政策,本部依行政院97年9月16日營造國際生活環境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之決議,修正「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修正」(採用漢語拼音)函報行政院,行政院於97年12月18日以院臺教字第0970056233號函修正備查,並請有關機關據以實施,爰中文譯音政策已定案採用漢語拼音。
為利各界查詢或轉換拼音系統,本部於92年委請國家圖書館建置本系統,並於98年完成並擴充轉換功能,以提供使用者查詢漢語拼音暨各單位建置譯音工程之輔助工具,俾利國際間進行資訊處理、使用及流通。
若一次查詢一個以上的單字,拼音之間請以空白隔開,最多可以輸入40個字元(含空白)。
查詢拼音如果輸入聲調,請以以12345代表 1234聲及輕聲,例如「人」輸入「ren2」。